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中國第一部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提供了法律保證,對于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提高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014年我國計劃生育新條例最大的變化就是開始實施“單獨二胎”政策,更準確地說是“單獨兩孩”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單獨兩孩”是指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落實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全國不設統一的時間表,將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時間。但是,各地啟動實施的時間不宜間隔得太長。
“單獨二胎”依法實施的前提,就是修訂各省份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增加補充規定,將“單獨生育二胎”條款納入一對夫妻合法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
2013年年底,中央印發《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對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作出總體部署,并明確全國不設統一時間表,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時間。2014年年初,浙江率先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繼跟進。截至2014年7月初,單獨兩孩新政已在全國29個省份落地。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全面二孩”政策率先于2016年1月1日起在 廣東全面落地。廣東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1、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關于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 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 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2、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產婦可以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 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4、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5、不再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新條例實施之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6、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7、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等規定
新條例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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