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而對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規定。在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即女性滿二十三周歲和男性滿二十五周歲結婚就算晚婚。
而對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歲以上生育就屬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歲以上生育才屬于晚育。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對于晚婚晚育的規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議上網或到當地計生、法律部門查詢相關法律規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后的初育年齡。初育年齡是指婦女婚后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
實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個作用:(1)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2)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
生育要有計劃,但計劃也并非一成不變。從1980年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農村適當放寬生育兩孩的條件,然后是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通過,再到今天的全面放開二孩,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一直在處于動態調整的“進行時”。隨著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二孩,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相關的晚婚晚育獎勵假期等規定隨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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