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收藏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領取結婚證需滿足法定條件:雙方均無配偶,申請人必須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自愿并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的申請;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
領結婚證雙方需要攜帶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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