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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
女性在哺乳期情況比較特殊,所以職業女性在哺乳期的一些工作和待遇是可以進行調整的。
1、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2、從2012年4月28日正式實施,懷孕女職工如果在《規定》正式實施當日及之后生產的可享受98天產假,在之前生產的按照以前規定享受90天產假。
3、懷孕期間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晚育女職工,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男方所在單位應給予護理假7個工作日。
倡議: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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