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買房規定
收藏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于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1、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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